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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房屋马虎不得 各项要求要看清楚
浏览数:592 来源:温州网(2008-7-9 12:06: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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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3层(含)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不得设防盗窗;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;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……《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本月开始施行。针对《规定》中一些新的要求和出租承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,记者昨天采访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。

   问:《规定》对我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哪些要求?

   答:共有9项要求,分别为:

   (一)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,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;

   (二)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,每层居住20人(含)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(含)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,疏散楼梯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,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,严禁在疏散通道、出口处堆放物品;

   (三)室内不得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;

   (四)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(含);

   (五)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;

   (六)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(厨房);

   (七)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;

   (八)3层(含)以上的居住出租房,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;

   (九)3层(含)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。

   问:房屋出租方应当履行什么义务?

   答:居住出租房的户(房)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,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向房管部门提交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证明;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,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,已经出租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;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,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;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做好检查记录;居住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应当符合要求,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;发生火灾时,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,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调查火灾原因。

   问:承租方应当履行什么义务?

   答:每个房间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消防安全员;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;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;确需转租的,应当征得户(房)主的同意,并重新做好相关登记、备案等手续;经常开展消防安全自查,发现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火灾隐患的,及时向出租方报告;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,确保完整有效;发生火灾时,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,保护火灾现场,协助调查火灾原因。

   问:《规定》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是如何明确的?

   答:此次《规定》强化了出租、承租双方的主体责任。

   出租方违反《规定》造成火灾的,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承租方违反《规定》过失造成火灾的,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存在混合过错的,视过错责任大小,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违反消防规定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王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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